内设机构
承担局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行业相关的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局机关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定。负责查处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对县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组织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报。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负责提出探矿权核查意见。负责重要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批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负责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验线、批后跟踪监督管理、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审核城乡景观风貌建筑外立面。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县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对县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各镇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负责县本级用地报批组卷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土地征收公告并报县政府审批。负责发布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标准区域性调整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相关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工作。参与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段和重要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规划方案的编制、审查、评审和报批工作。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负责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工作。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各镇国土空间规划、镇级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指导全县土地储备工作。指导全县并负责全县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临时用地的审批、报备工作。指导全县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参与建设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全县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县本级范围内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查、上报审批和方案批准后的项目用地出让等工作。指导各镇开展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工作。负责审核全县“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配合完成“三旧”改造项目相关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对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后的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全县并承担全县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和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登记资料。指导调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县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各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负责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审查。协调、指导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组织、指导自然资源听证、法律咨询及立法征询。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年鉴、方志编撰、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课题调研、日常综合性文件和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财政拨付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对局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管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