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目前我市市直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各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央、省属和非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