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金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项目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的认定,对已开发建设的,主要是衡量已开发建设用地或已投入资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工程竣工与否不作为闲置土地认定标准。闲置土地处置措施有:1、收取闲置费并限期开发;2、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