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五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1项规定: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9.3.3项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5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规定。你可持以上所述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21-23窗口受理。如有不详,可咨询五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753-443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