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兴宁市自然资源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其他必要材料。 至目前,经我局核实,“曙光大厦(伟雄大厦)”项目存在超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的问题,我局已于2021年4月下发用地规划核实说明,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定后,企业仍不认可并提起行政诉讼,现正在行政诉讼中。 对“曙光大厦(伟雄大厦)”小区项目存在的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根据《自然资源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解决不动产权登记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草了《兴宁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待政府批准颁布实施后,依法依规并加快推进妥善处理涉及“曙光大厦(伟雄大厦)”小区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局已函告该开发商尽快提供房屋首次确权登记材料,便于同步准备,并联推进发证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