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相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前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50%比例补偿;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前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倍,由市人保财险公司审核、支付,个人无须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