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参保条件地城乡居民,参保人应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弃保。 对新生婴儿、户口迁移人员,可在办理入户手续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年度内剩余时间的相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