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参保地以外的境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提前在参保地完成信息备案工作: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比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不受半年以上的时间条件限制。 4.异地转诊人员:是指符合下列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1)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转诊异地治疗的人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在异地进行后续住院治疗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其他统筹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人员。 (2)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备案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转往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 5.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