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梅市公积金委〔2019〕3号)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 (5)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6)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7)离休、退休的; (8)职工死亡的;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11)出境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