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居民次年医保年度缴费期,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参保对象在规定的缴费期间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弃保,不能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