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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服务

    工伤保险问题解答 2016-02-18 17:19:45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2、参保对象 答: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3、缴费标准 答:用人单位按所属职工工资总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单位0.5%。 4、被保险人在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答:(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高柱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8、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事故情况。 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1.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在受伤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提供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纸。) 9、被保险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等待遇。(详见下表) 梅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类型 主要待遇项目 支付标准 享受条件 支付方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工伤医疗、 康复费 符合规定范围的100%报销 在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 补助费 按统筹地级市因公出差标准的70% (市内每天38.5元,市外每天56元) 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 辅助器具费 在规定支付限额内100%报销 经劳鉴委确认同意 异地就医的 交通食宿费 转入地入院前所需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合计不超过266元(最长不超过5天),工伤职工城市间往返一次的长途交通费用(汽车、火车硬席、轮船三等仓)。 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停工留薪期 待遇 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资福利 (按月支付) 经劳鉴委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 用人 单位 工伤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一级27个月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的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 津贴 一至 四级 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 五至 六级 五级70% 六级60% 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保留劳动关系、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 用人 单位 生活护理费 一级护理60% 二级护理50% 三级护理40% 四级护理30% 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鉴定为一至四级生活护理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五级10个月 六级8个月 七级6个月 八级4个月 九级2个月 十级1个月 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且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五级50个月 六级40个月 七级25个月 八级15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4个月 的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用人 单位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供养亲属 抚恤金 配偶40% 其他亲属30% 孤儿、孤老增加10% 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核定待遇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10、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1、劳动能力鉴定: 答: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2、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用人单位、伤者或其直系亲属在工伤认定后,应当在伤者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领取表格。 需携带资料:1.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需提供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等相关档案资料;2.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3.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病历及检查报告、出院证明;4.大1寸照片2张;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3、工伤治疗待遇: 答: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十五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4、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答: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第三十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15、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答: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常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16、用人单位与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何规定? 答: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实现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7、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在何处申请工伤认定? 答: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8、住院期间伙食费的标准有何规定? 答:第二十五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19、申请工伤认定时,无法提供诊断证明书,应如何处理? 答:要区别情形处理:⑴由于用人单位不愿意提供或劳动者遗失诊断证明的,建议劳动者向就医机构申请重新出具诊断证明书;⑵医疗机构拒绝出具,建议就此问题向卫生局反映;⑶经住院治疗但无法提供诊断证明的,可以提交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具公章的住院记录或出院记录;⑷确因无法出具诊断证明书或记录的,书面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局说明,劳动保障局以资料不全,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劳动者可持《不予受理决定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职工因工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规定? 答: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哪些? 答: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⑵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2、什么情形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需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⑴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⑵就业或参军的;⑶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⑷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⑸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23、不能明确工伤待遇中本人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参保但不足12个月的人员的本人工资,以其实际参保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对于没有参保,但发生过工资行为的,以其工资的平均数作为本人工资,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符的,以其中较高的作为本人工资。若发生工资行为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发生工资行为的平均月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24、劳动者两次受工伤应如何支付有关工伤待遇? 答:据省劳动保障厅2004年《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85号)第四条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工伤,且有两次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 而上述两种工伤待遇外的其他待遇则应分别支付。若遇停工留薪期相重叠的,例如第一次受伤停工留薪期为2006年3月2日至8月4日,第二次受伤停工留薪期为2006年4月5日至9月18日,则以最先受伤之日至最后医疗终结之日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 符合上述情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每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分别支付。 25、确定工伤医疗终结期有哪些规定? 答:请参阅《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工伤医疗终结期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未申请劳鉴前,医疗期按医生证明确认,相关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同时也应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 26、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指南 答:第一步:申请。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缴费地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根据待遇项目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伤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如下资料: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②工伤职工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③《工伤认定决定书》;④疾病诊断证明书;⑤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⑥工伤职工本人存折复印件;⑦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应提供相关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二)旧伤复发治疗费报销需提供如下资料: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②《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③工伤职工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④疾病诊断证明书;⑤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三)工伤康复需提供如下资料:①工伤职工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②《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③《工伤职工康复计划表》。 注:经批准到异地康复治疗,医疗费用已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的,需到缴费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同时需提供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四)安装(更换)辅助器具需提供如下资料: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②工伤职工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③《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④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如下资料: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②《工伤认定决定书》;③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④《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提供如下资料:①《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②《工伤认定决定书》;③工伤职工身份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④《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七)供养亲属待遇需提供如下资料: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②《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业病鉴定表;③工伤职工死亡证明;④工伤职工户口注销证明;⑤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⑥工伤职工单位出具工伤职工供养关系及生活来源证明;⑦工伤职工死亡前十二个月养老金(或伤残津贴)的清单(加盖发放待遇社保机构印章);⑧待遇享受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⑨工伤职工身份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⑩待遇享受人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复印件。 第二步:审核。社保局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步:支付。涉及一次性待遇的,社保局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单位或个人;涉及长期待遇的,社保局在受理的下月起按月发放。 温馨提示:1.同时申领二项以上待遇的,如资料项目有重复,无需重复提供;2.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纸。3.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应于每年4 -6月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资料,未提供的暂停发放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