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的三倍计算为12645元,下限按4215元的50%计算为2108元。 2.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的三倍计算为12645元,下限按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94元)的60%计算为1856元。职工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工资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申报缴纳,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