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建立缴费年限津贴,缴费每满一年计发4元的缴费年限津贴。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相挂钩,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养老金水平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2、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及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死亡待遇。(1)领取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死亡待遇。无供养对象的可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3个月的抚恤金;有供养对象的可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3个月的抚恤金、6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2)未领养老金的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3个月的抚恤金;同时,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死亡待遇的计发基数: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