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征缴比例有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有何用途?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粤人社规[2015]8号文规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的市,基准费率按照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费率0.8%执行,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 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划入失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⑴失业保险金;⑵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⑸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2、参保对象 答:(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3、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情形? 答:《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4、养老保险转移时,应如何处理失业保险? 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可申请继续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也可随养老保险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继续享受。(市内转移:失业科办理;市外转移:关系科办理) 5、哪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也就是说除了机关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外,其他人员一律要参加失业保险。 6、失业保险哪些人才能享受? 答: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7、失业保险待遇 答:1、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梅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5年5月1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80%=968元) 2、求职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随失业金按月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发求职补贴),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死亡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死亡待遇。待遇标准:丧葬费为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抚恤金为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死亡当月应有享受失业待遇 ) 5、女性生育期间生育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6、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7、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失业金: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可在取得证书的90天内申请领取补贴,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每次领取补贴次数不超过2次。 9、外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计发标准低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24倍,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24倍发。 8、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证明材料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身份证和二代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停保资料(原单位报地税局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户的存折帐户复印件1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股)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完毕的次月起享受。 9、资格验证 答: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应由本人在申领地社保机构指定时间内,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10、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1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答: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事项 第一步:办理登记。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到参保地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携带资料:①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②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和社会保障卡;③本人2寸近照1张;)。 第二步:申领待遇。失业人员携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参保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登记和申领。(需携带资料:①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之有关材料;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社会保障卡(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③本人人事档案;④《就业失业登记证》;⑤停保资料(原单位报地税局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待遇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七个工作日呢,失业职工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受理回执》,确认失业待遇,取回《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四步:资格验证、待遇支付。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月应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指定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和签到手续。 温馨提示:1、无特殊理由逾期不办理资格验证的不予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资格验证的,视同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须到领取地人社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以上的再就业培训。3、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纸。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事项 第一步:办理登记。符合领取外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到参保地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携带资料:①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② 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1张;③本人2寸近照1张)。 第二步:申领待遇。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核登记和申领。需携带资料:共同资料:申领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银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填写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具体申领各项待遇的资料:申领生育加发:提供婴儿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失业金:提供与就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打印失业保险缴费清单);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金: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纳税证明;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外省户籍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领取失业金: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登记材料;申领死亡待遇:提供申领人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第三步:待遇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步:待遇支付。失业保险经办部门7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后,交由财务部门完成一次性待遇的支付。 温馨提示:1、无特殊理由逾期不办理资格验证的不予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资格验证的,视同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到领取地人社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以上的再就业培训,3、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纸。 12、失业保险领取期怎样计算? 答: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集体所有制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缴费年限1-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部份,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3、失业保险金发放怎样计算? 答: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即梅州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的80%=968元) 14、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失业保险申领有无期限?超期办理怎么办? 答:1、无期限,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完毕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不存在超期) 2、2014年7月份以前失业按以前的政策,在60日之外办理失业待遇领取,推迟一个月办理减一个月的待遇,也可以不申请领取,累计到下次失业时再合并领取 3、如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管符合不符合享受退休待遇,都不可以领取失业待遇 16、以往有缴费年限,因重新就业、超标准超范围补偿、服刑或劳动教养等原因未领取或未领完失业保险待遇,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以往有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因上述原因未享受或者未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如果重新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以上再次失业的,其未享受或者未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缴费年限可结转使用,前后合并计算,可再次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7、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程序 答:1、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二代社保卡(二代身份证) 3、本人2寸近照1张 18、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政策。 2、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件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登记失业人员的农村劳动者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 19、市和县领取的失业金是否不同 答:领取失业金待遇无区分市县区别。 20、离职证明能否代替协议书申领失业保险? 答:离职证明是自愿离职还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自愿离职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果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就要把离职证明改成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知识库题8: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证明材料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身份证和二代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停保资料(原单位报地税局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户的存折帐户复印件1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股)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完毕的次月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