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选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应当自参选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参选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没有按规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村民,不得临时委托、口头委托、电话委托或选举日投票现场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不按期办理委托手续,不得委托他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