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规定,凡于2009年2月9日起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办事处、程江镇、扶大镇)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一套商品房允许所有者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