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距。 支付比例: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85%、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5%、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5%。 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叠加居民大病保险)不低于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2.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