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我市由于义务教育大班额问题仍比较严重,城区及部分农村小学还不具备六周岁入学条件,故仍只能放宽至六周岁半才能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