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五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向如下主体要求赔偿:( 1 )销售者、服务者、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2 )变更后承受权利义务的企业;( 3 )营业执照使用人、营业执照持有人;( 4 )展销会结束后或柜台租赁期满后的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5)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6 )发布虚假广告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广告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