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市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申请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2.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市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新申请。 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 2)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3)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4)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和离任财务审查报告。 二、设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第三条、第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梅州市分为2级,分别为地(市)级、县(区)级。 1.权责划分(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市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2.权责划分(县/区)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县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 第三条、第九条 必要条件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第五条,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提交下列全部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 2)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3)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4)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和离任财务审查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2)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3)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4)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以单个文件命名上传,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文件内容应清晰、完整。 表1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市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 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 1 纸质/电子化 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无 1 0 纸质/电子化 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相符 1 1 纸质/电子化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和离任财务审查报告。 真实有效 1 0 纸质/电子化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宗教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进行备案;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市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 (网址:http://wsbs.meizhou.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进行备案;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市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窗口 0753-2266080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节假日除外) 梅江区机关路九号市委大院,可乘3、7、26路公交车在百花洲站下车,7路公交车在梅江桥头站下车 2.网上办理网址 http://wsbs.meizhou.gov.cn/portal/onlineservice/online-service!findById.action?sid=33208& code=& hot=2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窗口电话。 网上查询:http://wsbs.meizhou.gov.cn/portal/onlineservice/online-service!moreDataInput.action?areacode=441400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 0753-12345和12388 ; 网址投诉:http://12345.meizhou.gov.cn/formAction.action(12345投诉网址) 3.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7楼715室, 电话2249312,邮政编码:514021. 行政诉讼: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64号,0753-2325345;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视管辖权而定),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道前街14号,0753-219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