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若要设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单位。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因而成立宗教团体应先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二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三是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成立的宗教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后召开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四是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