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保住院费用报销 适用范围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参保人可在市内、市外医保定点医院自主择医,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医疗待遇 1、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2、住院起付金及支付比例为:市内一级医院起付金200元,报销比例95%;市内二级医院起付金500元,报销比例85%;市内三级医院起付金800元,报销比例65%;市外医院起付金1000元,报销比例60% 费用报销方式 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到缴费地县或镇级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医院直接结算流程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第一步:住院登记。参保人(或其家属)办理住院登记。需提供资料:①疾病证明书;②身份证、二代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 第二步:出院结算。住院起付金、自付金额和自费金额由参保人与医院直接结算。 缴费地县或镇级报销 参保人因特殊情况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到参保地社保部门申请报销。 第一步:申请报销。需提供资料:①身份证、二代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②疾病诊断证明书;③费用明细清单;④收费收据(发票)原件;⑤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⑥外伤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涉及第三方负担费用的需提供行政机关认定或司法机关裁判的资料。 第二步:审核支付。社保部门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将报销金额支付给参保人。 温馨提示 跨年度超过3个月未申请的医疗费用,社保局不再受理报销业务。 联系电话 0753-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