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特别防火期间,在山林内或靠近森林边缘地带严禁下列用火: (一)烧黄蜂、焗蛇鼠; (二)上坟烧纸和其它封建迷信用火; (三)使用火把; (四)烧山赶野兽和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六)林内烧窑或火烧积肥; (七)森林旅游区内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森林特别防火期间,在林区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牧草、烧蔗地、烧火积肥、烧山边田坎草,必须经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用火时要通知近邻单位。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组织足够人力看守火场,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在三级风以上(含三级)的天气严禁用火。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在林区烧烤林副产品等,应当固定场地、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设十米宽以上的防火线。 (三)在野外做饭、烤干粮、烧水、取暖等生活用火,要有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地点用火,事后彻底熄灭余火。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