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赴台探亲。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广东省常住户籍居民。 (二)在我省暂住的华侨。 (三)部队驻地在我省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 (四)广州、深圳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以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五)全国各地年满60周岁(含)且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以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六)全国各地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以就近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办理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相片1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发、补发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可免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相片,但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广东省申请签注的,仍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四)特殊情形 1、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2、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在我省暂住华侨 交验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当地临时住宿登记表。 4、享受便利政策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需提交户口簿(本省户籍居民免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和就业地居住证;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配偶、子女还需提交身份证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亲属关系材料。 5、代办的,须交验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电子类入台许可视为原件。 基本流程 (一)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制证。 (二)广东省户籍居民凭一年(含)以上有效《居住证》,即可在《居住证》签发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就近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办理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赴台探亲签注。 (三)享受申请条件便利政策的居民和在我省暂住的华侨可在暂(居)住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四)军人申请前往台湾,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10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 符合省内居民跨地市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办证时限与本地户籍居民一致。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