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申请受理。申请受理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类。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受理;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协助其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先受理,后补齐材料。另外一类是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主动发现或由其他渠道获得的线索后,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是审核审批。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通过其他救助、家庭自救等可以部分覆盖或缓解,且不紧急的,适用于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审核调查、张榜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其他救助难以覆盖,且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或潜在社会影响重大的,适用紧急程序,均可直接受理并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