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当填写由法律援助处提供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