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共 17 项)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 名称 子项 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 1 00720836530100001000441400 省内报刊在本省设立记者站审批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 第334项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第三、第74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2 00720836530100002000441400 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2.[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3.[部门规章]《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第十一条 4.[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 第20项 5.[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第69项、第70项、第71项、第72项、第73项 6.[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三、 (二)第62项 7.[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第三、第76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3 00720836530100003000441400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 第321项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三、(二) 第63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4 00720836530100004000441400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 第320项 2.[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二十三条 3.[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第三、第75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5 00720836530100005000441400 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审批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九条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三、(二)第56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6 00720836530100006000441400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1.[地方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八条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第三、第77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7 00720836530100007000441400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第九条 3.[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三、(二)第55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8 00720836530100008000441400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1.[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十七条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三、(二)第60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9 00720836530100009000441400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1.[部门规章]《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 第24项 2.[部门规章]《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 第五 3.[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三、(二)第59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10 00720836530100010000441400 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三、(二) 第38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11 00720836530100011000441400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九条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三、 (二) 第39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12 00720836530100012000441400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二条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作出批复;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制发文件,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许可单位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许可单位管理档案。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13 00720836530100013000441400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八条 2.[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五条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作出批复;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制发文件,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许可单位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许可单位管理档案。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14 00720836530100014000441400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十八条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批复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事前审批 15 00720836530100015000441400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修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戓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16 00720836530100016000441400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市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条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戓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17 00720836530100017000441400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第26号令) 第十条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戓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2.[政府规范性文件]《梅州市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公布梅州市人民政府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梅市府〔2012〕77号) 第三、第45项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复文件。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文广新局(梅州市版权局)文化产业与政策法规科:2303918。 下放。见《梅州市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公布梅州市人民政府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梅市府〔201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