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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服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的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的,应当提前3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情况属实、外出理由充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外出时间在7日以内的,司法所负责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司法所作出《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批准书》; (二)外出时间超过7日的,司法所审核后,报区(县)司法局审批。区(县)司法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批同意的,区(县)司法局作出《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批准书》,并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本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三)经批准离开本县超过7日的社区矫正人员,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应向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报告,并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上注明报告时间及现实表现。返回本县后,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交回司法所,司法所应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上注明返回时间。 (四)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外出或获准外出但逾期不归的,视为脱管,10日以内(含10日)给予警告,10-20(含20日),区(县)司法局应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应立即启动收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