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各种构造物和设施跨越公路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其对公路规划、建筑限界、视距、交叉角和墩柱设置位置的要求。 3.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工程设施的施工设计方案已通过基建部门审查,并且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 5.跨越公路的构造物上,严禁设置商业广告和同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宣传栏目;跨线桥上悬挂交通标志时,不宜采用通栏式的,且上、下边缘不得超出护栏顶部和边梁外缘底线。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处于公路中间带和靠公路两侧的墩台朝行车方向一面,应按GB5768的规定,设置明显黑黄相间线条的立面警示标志。 6.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7.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8.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9.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