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共 7 项)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 编码 子项 名称 职 权 依 据 行使主体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备注 1 00720811130100001000441400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审批 Bitmap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2.[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相关权利。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相关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确保按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0753-2266080 2 00720811130100002000441400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00720811130100002001441400 1.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审批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八条。 3.[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书面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相关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确保按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0753-2266080 00720811130100002002441400 2.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3 00720811130100003000441400 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6项。 2.[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4.[部门规范性文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 的通知》(粤民宗发[2011]27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自收到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作出同意审批并书面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相关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确保按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0753-2266080 4 00720811130100004000441400 全市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条)第三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九条。 4.[部门规范性文件]《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自收到宗教团体或个人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作出审核同意意见并书面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相关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确保按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0753-2266080 5 00720811130100005000441400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3.[部门规范性文件]《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 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相关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确保按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0753-2266080 6 00720811130100006000441400 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七条。 2.[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十项)。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作出同意审批并书面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相关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确保按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0753-2266080 7 00720811130100007000441400 全市性宗教团体及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核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十条。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收到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核准的,告知理由和相关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0753-226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