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市于2024年1月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降费实施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如遇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从次月起停止执行降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