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四)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