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下同)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梅州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或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在梅州城区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原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限申请一套公租房。每个家庭应当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申请政府建设公租房的在梅州城区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有梅州城区居住证;
2.申请人在梅州城区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3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就业所在地无自有房产,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五条 在梅州城区居住工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异地务工人员,予以优先保障。
第六条 企业组织、各类产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由投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