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明电〔2017〕87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梅州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广东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市级职责
第四条 市级党委、政府重点做好上下衔接、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
第三章 县级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制定本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
第七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指导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八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九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四章 镇级职责
第十条 镇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扶贫干部,认真执行各项扶贫政策,确保扶贫工作落地见效。
第十一条 镇委书记和镇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其他镇、村干部应当集中精力抓脱贫攻坚工作。
第五章 合力攻坚
第十二条 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帮扶单位应与当地密切配合,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组织实施帮扶项目,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问 责
第十六条 对单位和干部的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等。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问责:
1. 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镇党委、政府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对县、镇进行通报批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 对市直帮扶单位驻村干部和驻镇帮扶工作组成员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条件保障不到位的,根据职责权限,分别对帮扶单位和镇进行通报批评。
3. 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调离工作岗位。
4. 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业务学习不重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市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对帮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次出现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情节严重或屡次出错的,调离工作岗位。
5. 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失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屡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
6.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形象工程,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形成“假脱贫”、“被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7. 因贫困户认定不准确、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的,对镇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8. 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驻村干部(含第一书记) “走读”、不到岗、擅自脱岗或“两头跑”,不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帮扶单位干部职工未进行结对帮扶或应付差事、走过场的,对帮扶单位和驻村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对驻镇帮扶工作组成员不履行帮扶工作职责,结对帮扶走形式的,对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结对帮扶干部进行通报批评。
9. 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等原因,县、镇和贫困村没有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影响到省对市考核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做出书面检查,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扶贫开发局承担。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