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挟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来源:广东省扶贫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