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工作局、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以及2021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当地的提标及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1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要做好农村低保审核发放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促进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附件: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