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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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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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辖区内跨市管网向城市燃气企业销售的管道燃气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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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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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省管省内跨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管辖区内跨县(市)的和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县管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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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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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含市政管道纯净水)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自来水,县管所辖城镇及跨村范围的自来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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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要交通 运输服务 |
地方铁路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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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等特殊货物运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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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运输 |
道路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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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旅客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按省规定的运价率及有关规定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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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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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车辆站务费、旅客站务费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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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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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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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渡口过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省管国道、省道公路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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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公路渡口,县管辖区内公路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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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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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交通 |
公共汽(电)车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城市交通,县管辖区内的城市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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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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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渡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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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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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要交通 运输服务 |
港口 服务 |
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琼州海峡港口服务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琼州海峡港口服务费由广东、海南两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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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停放 |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县管辖区内的停车场。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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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运输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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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交易服务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排污权交易试点期间,其交易基准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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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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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县管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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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含清洁卫生费及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的生活垃圾处理,县管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仅限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垃圾处理收费。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按省有关规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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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省管省属和纳入省级规划的区域性处置项目,以及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严控废物处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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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以及市属集中统一处置的项目,县管辖区内的处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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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中外合作办学、省属中小学)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按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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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市属及所辖城区公办中小学,县管县属及县属以下公办中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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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县管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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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培训(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或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举办的强制性培训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省管面向全省或省级单位举办的强制性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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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强制性培训,县管辖区内的强制性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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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本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包括外省直供教材和代印教材)和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的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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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本医疗 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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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 |
省内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仅限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省管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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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市级政府部门主办及所辖城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县管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公建民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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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殡葬用品及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仅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殡葬服务机构,县管辖区内的殡葬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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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租用花圈、普通标准骨灰盒销售价格和公墓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殡葬服务机构,县管辖区内的殡葬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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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 |
有线 电视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装机服务、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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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市属及所辖城区内景区,县管县属及辖区内景区。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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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文化体育 设施 |
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县管辖区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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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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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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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县管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具体按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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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市管所辖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县管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具体按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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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住房交易手续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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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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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专业服务 |
产权交易服务(企业产权买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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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具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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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具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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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结算服务收费及粤通卡、岭南通卡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联网结算服务指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交通运输联网结算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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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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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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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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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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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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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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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法医物证鉴定、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等已形成竞争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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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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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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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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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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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检测(部分)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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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注册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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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中介服务(伐区作业设计、木材检验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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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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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环节经营服务(部分)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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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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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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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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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
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进入或退出本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对经依法批准未设置“县”行政区划的市,本目录凡授予县人民政府
的定价权限均由该市人民政府行使,由其价格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继续按原有权限
管理。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
前置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七、食盐零售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民办高中收费、住宅(别墅除外)前期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八、放开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和民办高中收费,以及转移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等事项,均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待法律法规修订后
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