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丰罚〔2026〕3号
丰顺县和辉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汉辉(已故,未办理变更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0537424389
地址:丰顺县丰良镇兵营村甲溪向湖坑
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丰良镇政府、丰良镇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到位于丰良镇兵营村甲溪向湖坑的丰顺县和辉生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蔡夏生全程陪同。该公司主要从事加工鸡粪有机肥,现场为该公司的鸡粪堆放场所。现场铁皮棚外的东边露天场地堆积有较多浆糊状畜禽粪污,粪污边水沟存留有污水,现场有明显外排的情况,下游约200米(中间无其他污染源)处水沟水质较为浑浊,水沟流入甲溪璜溪。存在向水体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9日对丰顺县和辉生物有限公司下游200m、甲溪黄牛石段、璜溪丰田村田心段、璜溪西厢村古榕段的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述四个点位水质均存在不同程度超标,其中你公司下游200m的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Ⅲ类标准要求,总磷超标166.50倍、氨氮超标45.40倍、化学需氧量超标606.25倍;甲溪黄牛石段的溶解氧、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均超标,溶解氧不达标(实测3.74mg/L,低于≥5mg/L的标准),总磷超标22.65倍、氨氮超标94.60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5.30倍;璜溪丰田村田心段、璜溪西厢村古榕段均为总磷、氨氮超标,总磷分别超标2.965倍和1.78倍、氨氮分别超标2.3倍和0.71倍。
2026年4月13日,我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丰责〔2026〕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封堵外排污水,并对露天堆放及流至下游的粪污进行清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1日到你公司进行整改落实情况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公司已按要求整改落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9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证据七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2、2026年4月9日、2026年4月10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3、2026年4月27日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丰)环境监测(水)字〔2026〕29号》,证明你公司下游200m、甲溪黄牛石段、璜溪丰田村田心段、璜溪西厢村古榕段的水质超标情况,已将监测结果依法告知当事人。
4、2026年4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丰责〔2026〕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责令你公司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且该文书已依法送达。
5、2026年5月11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证据两份,证明你公司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丰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十五点§2.15裁量标准:对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江河、水库、湖泊、地下水;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因子。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公司无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在责改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经集体审议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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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2026-06-29 17: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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