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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6〕02号)

来源:本网?? 2026-06-29 17:22:27?? 点击:-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丰罚〔2026〕02号

  丰顺县鑫业农场:

  经营者:丁样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3MA5118HC0A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上村村下眼洋凉亭溪下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丰顺县汤坑镇上村村下眼洋凉亭溪下的丰顺县鑫业农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正在养殖,现场实际存栏育肥猪约1500头。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手续。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农场存在养殖粪污的集污池遮雨棚坍塌,粪污溢出至旁边并渗漏至旁边小溪的情况,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2日对丰顺县鑫业农场集污池边渗漏口出水的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55.7mg/L,标准限值5.0mg/L,超标倍数10.14倍;氨氮:729mg/L,标准限值40mg/L,超标倍数17.225倍;化学需氧量:3442mg/L,标准限值150mg/L,超标倍数约21.95倍;以上指标均远超标准限值。

  2026年4月24日,我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丰责〔2026〕04号),责令你农场立即将溢出、渗出的粪污进行清理,对遮雨棚进行维修,做好对集污池的维护检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9日到你农场进行整改落实情况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农场已按要求整改落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2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证据四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2、2026年4月22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农场的基本信息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3、2026年4月27日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丰)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8号》,证明你农场集污池边渗漏口出水的水质超标情况,已将监测结果依法告知当事人。

  4、2026年4月24日,我局对你农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丰责〔2026〕0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责令你农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且该文书已依法送达。

  5、2026年5月19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证据一份,证明你农场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经营者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农场的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合法性、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向你农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丰罚告〔2026〕02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三点§8.23裁量标准:对应“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因子。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农场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记录。你农场能按要求完成整改,但多因子超标、污染物浓度较高,结合其违法情节经集体审议从重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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