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责字[2019] 003号
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当事人:罗英锐
身份证号码:44142319650815****
经查,你未经许可,擅自将固体废物倾倒、堆放、丢弃在丰顺县汤南镇隆烟村狮脚一处田埔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15日内将堆放在该地的固体废物全部清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在15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