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字[2015]005号
丰顺县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锦江美景城B区第三期工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B区第三期工程建设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伍仟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司应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