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17]004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合兴新型建筑材料厂(何栋明):
详细地址:丰顺县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新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发现你厂未配套建设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伍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