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丰责〔2021〕0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梅州市盛元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ULFTA3A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五斗种垃圾填埋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由你公司负责运营的丰顺县五斗种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在填埋区表面有大量裸露的垃圾未及时覆盖、垃圾渗滤液收集池未遮盖现象,填埋区表面裸露的垃圾和渗滤液收集池产生浓烈的恶臭气味。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31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落实整改,及时覆盖填埋区的裸露垃圾和遮盖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减少臭味影响,限期5日内整改完毕。届时我局将会对你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法启用按日连续处罚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239832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