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丰责〔2021〕0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丰顺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铁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42345678865X7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进华路101号
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制度要求到丰顺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针对你医院《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检查时发现:一是未按自行监测要求开展污水处理站周界的废气季度监测;二是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上报2020年度执行报表。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5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医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上述行为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医院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1、开展污水处理站周界的废气季度性监测,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2、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
你医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239832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