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责改〔2020〕第00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鸿润电子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昌辉
我局于2020年1月6日对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进行了水样采集,由县监测站进行检测。监测报告显示,pH值为11.46mg/l,水样pH偏碱。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3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县监测站2020年1月20日签发的监测报告{(丰)环境监测(水)字(2020)第008号}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改正,若改正不到位或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