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当事人:丰顺慧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坑镇狮山路13号
法人代表:幸超明
2017年7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环评批复工艺为分拣-破碎-拉丝-造粒,但你公司提供的2016年经营记录簿显示,进口废塑料1368.12吨经破碎后直接外售,涉嫌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我局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通知你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把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交由我局,我局将上报发证机关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行撤销。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