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17]033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申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附城镇苏山管理区
法人代表:许倍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报环保部门备案。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