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市政工程(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一)东江东路市政工程(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四至范围:东至胜利村贵龙寨,南至胜利大桥,西至东江,北至职院南路(详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四至范围:东至河紫路紫金段,南至监狱用地,西至东环路边,北至和平村安置点老匝道边(详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按《河源江东新区东江东路(建设大道至职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征收协议签订期限:发布本通告之日起1个月内。
五、房屋征收部门:河源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一)东江东路市政工程项目设在江东新区城东办胜利村委会。
(二)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项目设在江东新区城东办和平村委会。
八、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