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是否所有网购商品都可七日无理由退货?退货运费由谁承担?针对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
哪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暂行办法》是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细化。按新《消法》规定,下列情况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据介绍,新出台实施的《暂行办法》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为此,新出台实施的《暂行办法》清晰明确了商品完好的标准: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依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退货运费由谁承担?
《暂行办法》明确,退货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扣除运费。同时,《暂行办法》明确了7日时限的计算方式: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