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规范猪肉市场的通告》
丰顺县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规范猪肉市场的通告》已经公布,为便于理解政策和贯彻落实,现就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规范猪肉市场的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目的
为切实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健康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秩序,维护猪肉产品市场秩序,特发布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国务院2021年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三、整治对象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2、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3、屠宰和销售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4、对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5、销售未经检疫及定点屠宰的猪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四、整治措施
通过宣传告知、摸底排查、专项整治等措施全面落实本次整治工作。
五、相关处罚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乡镇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对私自屠宰、为非法屠宰提供场所、屠宰和销售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生猪注水、销售未经检疫及定点屠宰的猪肉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相关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